青岛和佰佳居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未为房志江、卢雅涵、杨闽、冯露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2]11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2]11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2]11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2]11第0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