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商与法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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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法院危险驾驶罪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醉驾发生事故拒不到案

【案情简介】

郭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沿城阳区怡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女姑山桥东南约50米处时,与刘某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郭某受伤。经对事故后抽取的郭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9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经现场勘查及调查,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件办理过程中,郭某去向不明,拒不到案。【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典型意义】

被告人郭某曾一次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两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仍不知悔改。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拒不到案,酒精含量远超300毫克/100毫升,依法顶格从严惩处。

案例二

男子醉驾致四车受损一人受伤

【案情简介】

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元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中铁十七局门口南约20米处,驶入路左,与杜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后,又撞上牛某和牛某某停放的两辆小型客车,致四车受损、杜某受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抽取的王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8.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四车受损、一人受伤,且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从严惩处。

案例三

男子醉驾致两车受损一人受伤

【案情简介】

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西门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仁路右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对抽取的张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29.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一人受伤,酒精含量超过300毫克/100毫升,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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